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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终结实行32年的外籍个人股息免税

最后更新:2026年9月5日。

同一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派发的同一笔股息,按股东类别对比:外籍个人在2026年8月31日之前为0%,自9月1日起为20%;外国公司为10%,中国个人为20%,两者均未变动

如果你是直接持有中国公司股权的外籍个人——外商独资企业、合资企业,任何外商投资企业——你上个月取得的股息在中国是免税的。你下个月取得的那一笔,将按 20% 征税。

2026 年 9 月 1 日,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,做了两件事: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、红利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适用 20% 税率征税;并废止财税字〔1994〕20 号第二条第(八)项——正是这一条自 1994 年起免征该项所得的税。

外国法人股东不受影响,仍为 10%,并可通过香港控股公司降至 5%。所以这项变动不只是让你付出 20%——它使以自己名义持有外商独资企业,成为持有它的所有方式中最昂贵的一种。

公告究竟说了什么

三条,而且都很短。

税率。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缴纳个人所得税,税率为 20%。税基是派发总额;不得扣除,也没有任何可抵减的免征额。

机制。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,并于支付的次月起 15 日内申报。企业未予扣缴的,责任并不因此消失——外籍个人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缴纳税款,或按税务机关通知指定的期限缴纳。

生效日期。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,1994 年通知第二条第(八)项于同日废止。

被废止的是什么

财税字〔1994〕20 号是改革开放早期的一份整理性通知,把针对外籍个人的一系列优惠归拢在一起。其第二条第(八)项免除了他们就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、红利所缴的个人所得税。它起草于税收豁免还是中国吸引外资为数不多的杠杆之一的年代,并且在 2018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——那次改革取消了那一代外籍人士优惠中的大部分——之后仍然留存了下来。

请留意废止的范围:只有第二条第(八)项被废止。1994 年通知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,而且该公告并未触及另行规定的、外籍个人从中国公司的 B 股及境外上市股票取得股息的免税。

它所消除的那个反常现象

在 8 月 31 日之前,同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派出的同一笔利润,会因持股人身份不同而适用三种不同税率:

2026年9月1日之前,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派发的同一笔股息按股东类别适用的扣缴税率
股东股息扣缴税率
外籍个人0%
外国公司10%(协定税率可能更低)
中国个人20%

外籍个人是唯一分文不缴的股东类别。自 9 月 1 日起,个人这一栏变成 20%——与中国个人就中国公司股息所缴的税率相同。外国法人股东不受影响,仍为 10%,由此产生一个值得停下来体会的结果: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中国公司,如今成了税负最重的持有方式。

协定仍然适用,而差距很大

公告对税收协定只字未提,这意味着一般规则依然成立:凡协定或安排将来源国税率限制在 20% 以下的,作为协定居民的个人可以主张该较低税率。中国的多数协定对个人受益所有人的股息限制在 10%;许多协定中出现的 5% 档——包括内地与香港的安排——一般保留给持有至少 25% 资本的法人股东。

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个人而言,这就是 20% 与 10% 之间的差别——同一笔派发,税负减半。主张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定而非事前审批的方式:非居民纳税人自行作出判定,通过扣缴义务人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的信息报告表,以便在源泉环节适用较低税率,并留存证明资料以备查验——其中首要的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。留存期限在款项支付之后延续很久,而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审查是实打实的。一项无法提供文件支撑的协定待遇主张,比不主张更糟。

通过香港持有,如今明显优于直接持有

这是实际后果,值得的不止一个脚注。公告提高了个人的税率,而对法人股东未作变动,于是一个本就存在的差距被拉大,成为一家中国实体如何持有这件事上最大的单一变量。同一家公司、同一笔利润、最终收钱的同一个人——而税负会因股东名册上写的是谁而相差四倍。

以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派发人民币 1,000,000 元为例:

自2026年9月1日起,外商独资企业派发人民币1,000,000元股息按持股方式适用的中国预提税
外商独资企业的持有方式中国税负股东实收
外籍个人直接持有,未主张协定待遇200,000800,000
外籍个人直接持有,主张 10% 协定税率100,000900,000
香港控股公司,10%100,000900,000
香港控股公司,5%(持股 ≥25%,且满足受益所有人测试)50,000950,000

香港对控股公司向个人再派发的股息不征税,因此在下面两行中,中国的预提税就是全部税单。这正是 5% 这一档值得为之搭建架构的原因:那是通往它的唯一路径。内地与香港安排中的 5% 税率,与中国多数协定中的对应档次一样,保留给持有至少 25% 资本的法人股东——直接持股的个人无论持有多久都无法达到。直接持股的个人最好的结果是 10%,而且只有在有文件支撑的协定待遇主张之下才能取得;没有的话就是 20%。

反过来读这张表,这一点更加尖锐。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,如今是持有一家中国公司税负最重的方式——比外国法人股东更重,也比中国个人历来的处境更差,因为中国个人至少是直接持有境内公司,并同样缴纳 20%。对于此后要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人来说,控股公司已不再是“机构才用的选项”;它是默认做法,反而是直接持有成了需要理由的那个选择。

这个架构必须经得起什么

两点提醒,而且都不是可选项。

第一,受益所有人测试不是形式。一家没有实质、没有雇员、除持股之外没有任何职能的香港公司,会招致内地受益所有人规则下拒绝给予较低税率的处理,而一般反避税条款就在其后候着。一家只存在于文件柜里的控股公司,替你买回来的正是你原想避开的那 20%,外加一场争议。5% 这一档尤其会被审视,因为它值得被审视。

第二,在利润已经产生之后再重组,并不是一个干净的补救。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本身会触发其自身的应税事件;而在派发之前不久,把一家控股公司塞进你与十年累积未分配利润之间,恰恰就是反避税规则当初为之而写的那种事实形态。这个架构在设立之初把它做对很便宜,在派发前夕补做则很昂贵——这正是现在就把它定下来、而不是等钱已经躺在那里再说的理由。

还有一件事是控股公司做不到的:它不能解决你在居住地要缴什么。香港不对再派发的股息征税,并不等于没有人对它征税。你自己的税务居民国会按其自身规则对其收到的股息征税,而已缴的中国税一般可以就此抵免。这个架构决定的是中国那张税单;它决定不了整张税单。

时点:没有过渡保护

公告以支付时点为准,而不是以利润产生的年度为准。2026 年 9 月 1 日或之后,以过去十年累积的未分配利润所派发的股息,按 20% 征税。9 月 1 日之前作出的派发,适用旧规则。

如果你的公司在 8 月作出了派发决议但尚未支付,扣缴义务人要看的是支付日期。

大多数企业主会忽略的那个合规要点

扣缴义务在外商投资企业一方,申报期限很紧——支付的次月起 15 日内。但公告明确把兜底责任分配给了个人:公司未予扣缴的,由你缴纳,期限为次年 6 月 30 日。财务职能只是一位兼职记账员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,恰恰最有可能漏掉一次首次出现的扣缴义务,而股东继承了这份风险敞口,还要加上按日累计的滞纳金。

如果你持有一家中国实体,并预计在未来一年内会有任何派发,那么在支付日之前要回答的两个问题是:支付方的账务是否已具备按时扣缴和申报的条件;以及你是否符合协定税率的条件、并且能够提供证明。

正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外商独资企业?

我们设立并管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,以及其上层的香港控股公司,并可以在你确定架构之前,告诉你在每一种架构下派发一笔股息各需付出多少。告诉我们这家实体目前如何持有,以及你预计派发多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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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我应该通过香港公司持有外商独资企业,而不是以个人名义持有吗?

自 9 月 1 日起,直接持股的个人缴 20%,或在有文件支撑的协定待遇主张下缴 10%。香港控股公司缴 10%,或在持股至少 25% 且满足受益所有人测试时缴 5%,而香港不对再派发的股息征税。5% 这一档对直接持股的个人是关闭的。它需要真实的实质,而在已有未分配利润之上事后补建,会触发其自身的应税事件。

这适用于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公司派发的股息吗?

该公告针对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派发的股息,因为 1994 年的免税覆盖的正是这一类。其他中国公司派发给外籍个人的股息,本来就已按 20% 征税。

它适用于香港、澳门和台湾个人吗?

条文写的是“外籍个人”。在这一代规则下,香港、澳门与台湾居民历来比照外籍个人处理,但该处理依据的是另外的文件——在依赖任何一种结果之前,请先确认你的身份。

我还能拿到 10% 而不是 20% 吗?

如果你是与中国签订的协定将股息预提税限制在 10% 的辖区的税务居民,且你是受益所有人,可以——通过向扣缴义务人提交、并以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支持的协定待遇主张。

2026 年之前赚取、但我尚未派发的利润怎么办?

按支付日适用的税率征税。利润赚取的年度与此无关。

这 20% 在我的母国可以抵免吗?

一般可以,但须遵从你自己国家的境外税收抵免规则,而本公告并不影响这些规则。

这对外国法人股东有任何改变吗?

没有。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 10% 企业所得税预提,以及任何更低的协定税率,均未变动。

本文是关于一项已公布税务规则的一般性信息,并非针对你具体情况的税务建议。跨境股息规划取决于居民身份、持股架构、实质与协定资格——这些都是因你而异的具体事实。
资料来源:财政部、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7 号公告(2026 年 9 月 1 日);财税字〔1994〕20 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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